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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RoHS

要求介绍
中国 RoHS 是中国法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常用名

背景
全球有很多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法律,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危险材料",以减少含有此类物质的产品在报废后对人类健康以及环境造成的损害。

在欧盟,RoHS 法令已成为各成员国的法律,并于 2006年7月1日生效。

经过几次延期之后,中国也引入了相关要求,并于 2007年3月1日颁布了相关法律。

欧盟 RoHS 与 中国 RoHS
欧盟与中国 RoHS 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多重大差别。
二者对某些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 (PBB) 和聚溴二苯醚 (PBDE) 等均限制使用,这一点显然是相同的。

不过,中国 RoHS 和欧盟 RoHS 之间也有一些重大差别,略述如下:
  • "中国 RoHS"覆盖的产品范围不同。
  • "产品目录"中指定的产品必须由中国国家实验室进行第三方认可。
  • 要求有标签、产品标识以及物质信息披露。
  • "投放市场"的定义不同。
以下将讨论这些方面的内容。

范围
欧盟 RoHS 覆盖的产品范围来自 WEEE 法令,后者规定了 10 种高水平设备指示类别。

在这 10 类产品中,目前有 2 种不在要求之列,即"医疗设备"和"控制与监视设备",其中后者的含义非常宽泛。

没有法律条文要求元件必须符合 RoHS 指导法令的条款,但业界公认,制造符合标准的设备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元件,这也是供应商要对元件状态信息进行披露以及制造商根据需要选择元件的原因。

中国 RoHS 覆盖的产品范围并不限于设备,这一点与欧盟 RoHS 有很大不同。

中国 RoHS 引入了"EIP"(即"电子信息产品")的概念。

这些产品可以是元件、设备或其它物品,它们在法律上无需符合欧盟 RoHS,但在中国必须符合中国 RoHS。

很多这类产品必须由中国国家实验室进行第三方认可,对于其它一些产品,则指定其供应商必须进行自我信息披露。

不仅要披露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还要在产品附表中用中文详细注明产品所含的危险成分。

第三方认可
"产品目录"中指定的产品必须由中国国家实验室按照相关中国标准进行认可。

"产品目录"尚未完成,用于测试和认可以获得"CCC"(中国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相关标准也还在制定中。

按照目前的思路,"CCC"认证主要用于指定成品,而不是元件,虽然很可能有些例外。

这意味着以前可以自由进口并在中国市场上自由销售的产品可能会受到这些条款的限制。

"产品目录"中未列出、但按法规定义为"EIP"的那些产品可以由供应商根据下述产品标识和披露指导原则宣示其符合法律规定。

标签和产品标识/物质披露
除了"产品目录"中指定的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可外,所有"EIP"产品都需要指明下列内容:
  • 包含的任何限制使用材料
  • "环保使用期限"
  • 包装回收标签
"环保使用期限"和"包装回收"标签有规定格式。

对中国的终端客户必须在附表中以中文详细列出包含的任何限制使用材料。

注意:规定 所有 "EIP" 产品都必须符合这些要求,不仅仅限于那些需要第三方认证的产品。

这与欧盟 RoHS 的规定大不相同,后者不需要对危险材料成分进行标识或提供任何详细资料。

在欧盟,某些限制使用物质允许用于没有替代品的情况,例如表面安装设备中的陶瓷零部件中可以含铅。

在中国,即使也有这样的例外情况,仍必须披露含有的限制使用物质。

投放市场
欧盟 RoHS 和中国 RoHS 之间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对"投放市场"的定义。
在欧盟,定义为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和已经处于供应链中准备提供给终端用户的产品。

中国 RoHS 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中国没有针对供应链库存的条款。

这有效地引入了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从 2007 年 3 月 1 日起遵守标识和披露规定的要求。

实际上,这意味着中国的分销商目前拥有的以及在该日期之后进口或销售的所有设备和元件均应贴上标签以便向终端客户标示相关信息。

要求第三方强制性认可的时间表尚未给出,当发布第一个"产品目录"时,时间表将逐渐明朗。

详细文档先用中文发布,正式英文译本也将适时提供。

Alan Lund
产品合规经理